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6號、98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