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491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長甫 債務人 陳麗雲
一、債務人應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 林宜芬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