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岳宏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岳宏正於民國97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民國97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6月23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所載,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未依約定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並得依該契約第9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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