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見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364號被告丙○○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8年6月25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縣○○鄉○○村○○路○○○巷由西濱路往中央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7時55分許,行經中央路200巷與某不詳名稱之產業道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上開不詳名稱之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左轉,致2車發生碰撞,甲○○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及急性硬腦膜外出血等之重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證據種類│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供述證據│1│被告丙○○之供述。│被告與告訴人在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2│告訴人甲○○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文書證據│1│告訴人之童綜合醫院一│告訴人受傷之事實。││││般診斷證明書1紙。││├────┼──┼──────────┼───────────┤││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全部犯罪事實。││││調查報告表(一)、(│││││二)││├────┼──┼──────────┼───────────┤││3│被告、告訴人之臺中市│全部犯罪事實。││││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4│酒精濃度測試紙、童綜│被告、告訴人均未飲用酒││││合醫院急診生化檢驗單│類之事實。││││各1紙。││├────┼──┼──────────┼───────────┤││5│臺灣省臺中縣區車輛行│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狀況,為肇事次因。││││意見書1份。││├────┼──┼──────────┼───────────┤│物證│1│車損及現場照片32張。│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