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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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6號抗告人 郭晉欽
郭益彰 共同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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