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76號聲請人 葉人豪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葉燕飛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41之2號)於99年12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