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464號原告超越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
游朝義 律師被告丁○○
丙○○乙○○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孟陶
林清源 律師被告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複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戊○○與其妻 朱秀敏 是否民國91年9月16日結婚。
(二)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被告丁○○、丙○○、乙○○應連帶給付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被告丁○○、甲○○應連帶給付部分,二者請求之金額是否有重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原告主張係被告丁○○、甲○○自原告處取得之款項,而第三項、第四項係自被告丁○○帳戶轉出之款項,則第三項、第四項請求金額是否已包含於第一項、第二項請求金額之內)。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