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洪榮昌 相對人即失蹤人 洪敏純 最後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洪敏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洪敏純(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敏純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洪敏純之父,洪敏純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大約1歲左右被人領養,聲請人已於77年6月23日申報洪敏純失蹤,迄今已多年全無洪敏純之消息,爰聲請宣告洪敏純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口名簿等件為證,再經本院囑請家事調查官訪談洪敏純之父母及兄弟姊妹,聲請人及洪敏純之母 林鳳珠 均表示在洪敏純出生後,因家人反對及經濟狀況不佳等因素,在洪敏純年齡約1歲時,即由聲請人將洪敏純交由他人領養,至於交給何人領養、有無領養人資訊及聯絡方式,聲請人表示時隔多年,現已不記得、林鳳珠則表示不知道等語,另洪敏純手足均表示未曾見過洪敏純,洪敏純之弟 洪梓洲 表示僅有在幼時聽祖父母提起過,洪敏純之妹係於戶口名簿上看到洪敏純姓名,均不知悉洪敏純消息等情,有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至51頁),堪信屬實。又本院依職權查無洪敏純之前案紀錄、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銀行開戶資料、勞保與就保資料、健保就醫紀錄、請領身分證之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IR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健保
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4月15日健保桃字第1103008729號函、新竹○○○○○○○○111年2月17日竹市北戶字第1110000922號函等件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主張洪敏純於77年6月23日失蹤等情,應堪採信。
四、又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為尋找失蹤人口洪敏純,雖發現有以洪敏純之名義於93年1月19日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經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函覆該門號係預付卡門號,已於98年9月14日逾期退租,申辦門號之資料已銷燬不復存在(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而該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申辦時填載之戶籍地址即新竹市○○街00號,於93年至98年期間之全戶資料內均無洪敏純設籍之紀錄(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且經本院囑託員警訪查結果,新竹市○○街00號當時之屋主表示未曾聽聞有洪敏純此人,有職務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113頁);該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申辦時填載之聯絡電話0000000號係大煒電子有限公司所申設(見本院卷第104至109頁),該公司亦函覆洪敏純於93年間並未任職於該公司(見本院卷第121頁),則洪敏純既未曾申辦身分證,殊無可能以身分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該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辦時填寫之地址、連絡電話,亦均非洪敏純之住居所及連絡電話,尚無從認定該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係洪敏純於93年間所申辦。
五、基上,洪敏純於77年6月23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0年6月2日裁定准予對洪敏純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洪敏純陳報其生存,或知洪敏純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洪敏純死亡。又洪敏純係71年2月4日生,於77年6月23日失蹤,計至84年6月23日失蹤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洪敏純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