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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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
95年度南簡字第75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林賢輝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
├──┼──────────┼──────────┤
│1│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
│合計│1,110元│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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