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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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
原 告 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48,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尚應補繳45,04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