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政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林政基前科累累(惟經本院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認為是累犯),竟仍於民國107年2月20日凌晨,持不明工具破壞告訴人 邱奕烈 住處之大門門鎖、窗戶,致邱奕烈受有相應之財產損害,實屬不該。惟被告於警詢、偵訊均能坦認犯行,態度不算惡劣。兼衡邱奕烈向本院所表示依法量刑之意見、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之危險性、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