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4號聲請人 許肇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再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一案,所提出之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僅概為記載「請法院函查」,且無提出任何有關積極遺產或消極遺產之事證到院,然揆諸前揭規定,繼承人就所提出之遺產清冊乃需自負釋明或證明之責,並非法院應為繼承人調查者,因此,本件聲請人雖具狀陳報遺產清冊,惟狀載內容等同無提出遺產清冊,故本院乃於108年5月27日、7月10日兩次函請聲請人限期補正相關事項,聲請人分別於108年5月30日、7月12日收受本院之補正函,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但聲請人卻均逾期未提出任何文件到院,職是,本件聲請人之陳報遺產清冊,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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