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文良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43×10=215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是否曾依照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分期還款協議?如是,雙方合意成立債務協商分期還款協議之方案為何?如已毀諾,亦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1日回溯2年即105年2月12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
2月12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2月12日
至107年2月11日)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應提出相關收入之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
擔膳食費6000元、租金6500元、水電瓦斯電話費2000元、勞健保費945元、電話費400元、扶養費1萬40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2月12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2月12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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