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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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告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