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信發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50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105年度簡字第248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以105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另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18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6日│104年8月25日│104年9月12日││民國)│下午3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第4127號│983號│166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簡字第││審││3501號│第1122號│2484號││├──┼───────┼───────┼───────┤││判決│104年7月15日│105年5月16日│105年6月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簡字第││││3501號│第1122號│2484號││├──┼───────┼───────┼───────┤││確定│104年9月18日│105年6月13日│105年7月11日│││日期││││└──┴──┴───────┴───────┴───────┘┌─────┬───────┬───────┬───────┐│編號│4│5│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31日│104年6月3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19284號│1928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審││第1819號│第1819號│││├──┼───────┼───────┼───────┤││判決│105年11月23日│105年11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第1819號│第1819號│││├──┼───────┼───────┼───────┤││確定│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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