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宋修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具體敘明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何,僅片面請求交付全部開庭之錄音光碟,其聲請顯與法庭錄音之目的不符,難認具有法律上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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