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侵占│普通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1項│刑法346條第1項││法條│項││││├────────┼────────┼────────┼────────┼────────┤│犯罪日期│89年11月間某日│93年5月26日│94年4月12日│89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偵字第│桃園地檢93偵1302│桃園地檢93偵1302│桃園地檢90偵1191││年度案號│號4032號│號│號│號│││││││├───┬────┼────────┼────────┼────────┼────────┤│最後事│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實審法├────┼────────┼────────┼────────┼────────┤│院│案號│94上易字第644號│94年度易字第32號│94年度易字第32號│95年度易緝字第71│││││││號││├────┼────────┼────────┼────────┼────────┤││判決日期│94年3月29日│95年6月8日│95年6月8日│95年6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院│││││判決├────┼────────┼────────┼────────┼────────┤││案號│94上易字第644號│94年度易字第32號│94年度易字第32號│95年度易緝字第71│││││││號││├────┼────────┼────────┼────────┼────────┤││確定判決│94年7月6日│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95年8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