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柒點陸壹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重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非法持有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驗餘淨重為7.613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9月11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於103年1月27日下午4時5分許,在被告身上及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3號之居處扣得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7.6133公克)之情,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4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係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附表:
┌─┬──────┬─────┬─────┐│編│送驗物品│檢品編號│驗餘淨重││號││││├─┼──────┼─────┼─────┤│㈠│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2078公克│├─┼──────┼─────┼─────┤│㈡│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202公克│├─┼──────┼─────┼─────┤│㈢│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0919公克│├─┼──────┼─────┼─────┤│㈣│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934公克│├─┼──────┼─────┼─────┤│㈤│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247公克│├─┼──────┼─────┼─────┤│㈥│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251公克│├─┼──────┼─────┼─────┤│㈦│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3.7115公克│├─┼──────┼─────┼─────┤│㈧│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3.0387公克│├─┼──────┼─────┼─────┤││合計││7.613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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