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峻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峻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峻源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附表:受刑人張峻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551號│103年度偵字第339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091號│103年度訴字第12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103年9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091號│103年度訴字第12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3日│103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81號│103年度執字第174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