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人 楊偉正 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三、五、九、十行關於「 柯正文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柯正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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