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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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一日、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及延長羈押。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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