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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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蘇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