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蘇恩惠
蘇恩琪 蘇銘祥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被告 吳啓宗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秀霞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