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弘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弘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於民國103年
8月1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2年5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8月27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74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
2年10月30日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3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102年10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7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2月27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9
6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3年
5月8日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又於103年12月間因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於104年1月26日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⑶所示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8月10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3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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