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