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敏華
楊金河 楊 張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102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