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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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遵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外套壹件沒收。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被告邱遵諺行為後,刑法及商標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1日、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外套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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