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鍵勳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緝字第1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20日(上開20日內之末日為101年8月18日係週六,再加2日即週一為101年8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