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許羅秀鑾 訴訟代理人 彭愈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股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9月29日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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