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侯怡帆 律師被告A3
A02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宣示判決,惟因適遇「山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13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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