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7號聲請人 吳又怡 代理人 蘇柏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原訂同年10月3日宣判,因颱風防災假,順延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鍾堯任附表:
證券種類:支票113年度除字第4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葉欣儀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未記載73,093元FA1346288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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