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韓宏道 被上訴人 楊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依照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