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景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113年度易字第449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莊景亮因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鄭勝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