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73號聲請人 吳信穎 聲請人 謝家嘉 前列吳信穎、謝家嘉共同非訟代理人 李淑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桂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73號聲請人 吳信穎 聲請人 謝家嘉 前列吳信穎、謝家嘉共同非訟代理人 李淑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桂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