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35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法定代理人曾美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因被繼承人 傅國明 名下除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之投資金額共新臺幣(下同)7,000元外,查無其他財產,惟依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因滯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聲請強制執行,嗣因被繼承人死亡致行政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亦無從對行政執行程序中之擔保人執行,為此,聲請人具狀 陳明 願先行墊付應付予遺產管理人之全部報酬及必要費用。從而,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人於遺產管理事件所支出之墊付費用共3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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