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債權人 葉虹如 上列債權人葉虹如因與債務人 林幸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虹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幸盈(住彰化縣○○鄉○○村○○路○○○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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