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14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