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 陳欣怡 被告 陳暐葶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由子女陳暐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陳暐葶係於桃園縣蘆竹鄉婦產科診所出生,現設籍於桃園縣中壢市興和里3鄰下興南42號等情,有原告提出陳暐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