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3年3月7日所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201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785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其徒刑部分,已於94年4月23日執行完畢,現執行褫奪公權部分。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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