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46之11號,有卷附戶籍謄本1件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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