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林仁德
被   告  林南光
       林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利息計付
期間」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南光、林春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南光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
同)170萬元,並簽發17張、每張均10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下稱系爭本票)經被告林春來背書後交付原告以供擔保
。詎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l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正
、反面影本為憑(本院卷第9至14頁反面),經核無訛,並
於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被告2人簽立系爭本票之
錄影畫面以為佐證,且被告2人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
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
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
,與匯票承兌人同;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
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
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
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24條準用第85條
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
爭本票係被告林南光所簽發,並經被告林春來背書轉讓而取
得,則依上開規定,系爭本票經原告提示未經付款,被告林
南光、林春來即應對原告負發票人及背書人之連帶給付責任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830元,依上開規定,
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
【附表】
┌──┬───────┬─────┬───────┬──────┬───────┐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本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計付期間│
│││││(新臺幣)│(按左列票面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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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南光/林春來│658111│108年11月5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1│
││││││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
│2│林南光/林春來│658110│108年11月5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1│
││││││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
│3│林南光/林春來│658109│108年12月3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2│
││││││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
│4│林南光/林春來│658112│108年1月7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月│
││││││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5│林南光/林春來│658113│108年1月8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月│
││││││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6│林南光/林春來│658114│108年1月8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月│
││││││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7│林南光/林春來│658115│108年1月8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月│
││││││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8│林南光/林春來│658116│108年4月13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4月│
││││││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9│林南光/林春來│658118│108年7月22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7月│
││││││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10│林南光/林春來│658119│108年1月24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11│林南光/林春來│658120│108年10月29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
│12│林南光/林春來│658121│108年9月30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9月│
││││││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13│林南光/林春來│658122│108年9月30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9月│
││││││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14│林南光/林春來│658123│108年9月30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9月│
││││││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
│15│林南光/林春來│483739│108年11月15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
│16│林南光/林春來│483740│108年11月15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
│17│林南光/林春來│483741│108年11月15日│10萬元│自民國108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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