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祥捷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麗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綜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主事務所均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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