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股│94年9月5日│19,500元│GC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31││││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