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張睿凌 │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6月23日│20,055元│0000000│1403-4││││二信用合作社美││││││││崙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