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原告 王雅慧 被告捷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林麻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劉奐忱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