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郭振林 上訴人即被告 陳中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萬6,
2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