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訴人 陳森郁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瓊芬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6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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