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563號債權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陳訓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康文高雄晶典室內樂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高雄晶典室內樂團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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