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林進貴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陳碧娥 等3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被告 陳許順桂 、 鄭文富 、 王麗姿 、 林雪玉 、 張蕊輝 、 陳貴枝 、 陳宋滿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上開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