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廖秋仲
廖文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昕語宋昀蒨許承玲許佩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宋昕語即宋昀蒨、許承玲即許佩懿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三、請具狀 陳明 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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